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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在本所申請本市任一地區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跨所人工登記簿謄本,以節省舟車往返時間,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民眾可至本所辦理轄區以外之簡易登記案件,不必到土地所在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方便省時享受一所申辦全市服務,民眾可免奔波往返。

受理項目:

抵押權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核定實施登記案件,除下列各款外之其他案件,得適用跨所登記: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並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外)

(五)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標的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 

(七)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申辦跨所服務作業時,除應先了解欲申請之地、建號外,並請攜帶身分証、印章以方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