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取得或移轉土地權利專區
壹、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
一、前言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應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有關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依現有資料已能確知有關條約或該外國法律准許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者,得免由當事人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1點)
二、外國人地權作業流程及相關資訊
(一)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作業流程表
(二)法令依據
1.土地法第17-20條
2.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3.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三)取得之限制
1. 土地類別限制:凡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2.土地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及墳場用途之土地外,另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亦可由外國人取得土地。
貳、大陸地區人士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
一、前言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為供住宅、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等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桃園市內不動產物權時,請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向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
二、大陸地區人士地權作業流程及相關資訊
(一)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理流程表
(二)法令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
102年11月26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351411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 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嗣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可能造成陸資炒 作房地產市場疑慮,於104年3月19日修正發布總量管制增訂集中度數額管 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 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
(四)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