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制三類謄本專區

一、前言:

基於土地登記公示原則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目的,並保護個人資料,自94年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分為二類提供民眾申請,原規定第二類謄本揭示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並得由任何人申請。但近年來網路資訊發達,民眾日益重視個人隱私權,並反映上述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之虞,經內政部檢討結果,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並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修正後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如果民眾有所疑慮,也可以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故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外,有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之第一類謄本,則維持仍由登記名義人本人得申請之。

二、法令規定:

(1)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2)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三、新制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及顯示內容說明:

(1)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資格

(2) 顯示內容說明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範例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四、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如您不希望自身住址資料公示,可向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的部分住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住址部分隱匿。

(1)申請方式: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住址隱匿申請書)

線上申請(104年2月2日啟用)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