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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不動產糾紛嗎?歡迎利用臺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受理案件類型:

一、民眾申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
土地法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
土地法第105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爭議。
土地法第122條:耕地租用之業佃間爭議。
 
二、地政事務所移送
土地法第46條之2:重測界址爭議。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權利爭執。
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權利爭執。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時效取得地上權、地役權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執。
 

受理方式:

一、民眾申請
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4.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5.其他有關文件
 
二、地政事務所移送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
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轄區地政事務所主動移送調處。
 
三、受理窗口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