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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113年11月1日生效

113年7月1日內政部以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訂定發布「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該要點第2點第3項規定,登記機關送達相關公文書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寄送其轄區內民眾所指定送達處所。

指定送達處所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申請書並簽章,並出具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二)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二、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