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俟試辦期限將屆再滾動檢討。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附件:1130612-內政部地政司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
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俟試辦期限將屆再滾動檢討。
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附件:1130612-內政部地政司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