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79號函規定,於同一登記機關同1年內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簡言之,如您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同一登記機關同一年內有2件的限制,同一登記機關則不能超過5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