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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