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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三、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點狀為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有線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抽水站、檢查哨或其他點狀設施,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者,應辦理變更編定。  (二)線狀限為輸送電信、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 四、隔離綠帶 五、綠地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