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加註書狀。 二、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