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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內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如何申辦地目變更?

一、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加註書狀。 二、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