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資源回收場及其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