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65年6月1日。 二、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 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