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變更登記及詮定作業。 二、都市土地與民眾權利義務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