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二、農舍(工業區除外)。 三、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 四、畜牧設施(工業區除外)。 五、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限於採取當地土石)。 八、林業使用。 九、休閒農業設施。 十、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 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十二、私設通路。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