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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繼承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

須先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後,至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轄區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欠作業,最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時,請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請於備註欄註明各繼承人所繼承之權利範圍)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各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正本及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若權狀遺失、遍尋不著、其他繼承人拒不交付等者,須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未能檢附權狀理由)辦理繼承登記。 注意事項: (1)若係為辦理「分割繼承」者,則須再檢附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請貼協議不動產成立時權利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所有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死亡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始為有效)辦理,且申請書之申請人僅須填繼承不動產之繼承人資料並認章。 (2)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3)如有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應依個案認定。 (4)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即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人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額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