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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可作何容許使用?

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農舍。 三、安全設施。 四、交通設施(限於道路使用)。 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 八、採取土石。 九、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 十、戶外遊樂設施(限於風景區)。 十一、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 十二、休閒農業設施。 十三、礦石開採。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十六、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