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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生效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12-11-06 上午 08:39:00

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者,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之申請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臨櫃申請(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數位櫃台網站):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第一款及第三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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