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103年度地籍圖重測結果業經公告結束,並自本(103)年11月10日起開始受理申辦書狀換給登記,請申請人依下列說明項辦理:
一、申請人所有土地(詳如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所列)業經辦理103年度地籍圖重
測,倘於公告期滿無異議即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發給重測後所有
權狀。
二、時間:上午8:30 ~下午17:00
三、攜帶文件:
(一)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重測前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身份證、
印章。
(二)若台端之建物曾經歷門牌整編,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整編證明,
無則免附。
(三)其他經審應附文件(例如:登記簿未登記統一編號,應加附原登記住
所之證明文件)。
(四)若台端不克前來申辦,得郵寄通訊申請或委託他人辦理,如委託他人
辦理者,請「受託人」攜帶下列文件:(惟請留意受託之代理人若非地
政士者,於同一機關1年內申請不得超過2件及終身不得超過5件之
規定)。
1.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重測前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2.委託人身份證或正反面影本、受委託人身份證正本及雙方印章。
3.委託書(現場提供填寫)。
四、注意事項:
1.如所有權狀遺失者,請現場填寫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辦理換發。
2.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俟界址確定後,另通知至本所登記課辦理
所有權狀換發 。
五、如有疑義,請電洽本所登記課(1F服務台):(06-5713417 分機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