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方法:
申請設置印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申請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親自辦理:
(一)印鑑申請書。
(二)印鑑卡及印鑑章。
(三)身分證明文件:
- 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
- 外國人檢附護照。
- 旅外僑民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法人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四)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除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外,應檢附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對後發還。
(五)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與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並各設印鑑於同一印鑑卡。
申請人擁有多筆不動產權利分屬不同轄區登記機關管轄者,可由申請人依其不動產所屬之登記機關填備同份數申請書與相同格式之印鑑卡,並備妥掛號郵資,交由受理之登記機關審核後轉寄其他登記機關,由收受轉寄印鑑卡之登記機關向原受理之登記機關查證後,辦理印鑑卡登記。
使用方法:
日後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僅需於土地登記申請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即可為審核土地登記案件之用。
辦理土地登記案件時如須檢附當事人印鑑證明者,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的替代措施:
■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並經審查人員核對相符無訛者。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者。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土地登記名義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規定需檢附印鑑證明時,僅需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不需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印鑑證明,亦無需因戶籍遷移,需向不同之戶政機關重新設置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