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流程,內政部已於102年修改建物所有權測量與登記相關法規,凡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檢附經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