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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途民眾有福了!本所提供多種類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制度開辦了!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4-05-18 上午 12:00:00

為減少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之往返次數,節省其時間及交通成本,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本市提供先行審查制度.
一、服務範圍:
1.簡易案件。
2.下列案件以外之一般登記案件
(1)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5筆以上、申請人合計5人以上或連件件數3件以上者)。
(2)繼承。
(3)遺贈。
(4)時效取得。
(5)法院判決(和解、調解)、調處。
(6)祭祀公業、神明會等處分及地籍清理案件。
(7)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
(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9)共有物分割、不同所有權人合併。
(10)法人分割、法人合併。
(1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12)屬結束繼承發生的公同共有關係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案件。
(13)其他特殊案件,如跨縣市之登記案件。
  二、受理作業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左上角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辦理。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辦理。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三、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情事,仍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