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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買賣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

請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後,其中一份契約書加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並於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繳清稅款後,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款(或免稅)證明書第五聯等原因證明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注意事項: 請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後,其中一份契約書加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並於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繳清稅款後,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款(或免稅)證明書第五聯等原因證明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注意事項: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雙方定約後請於一個月內辦理(稅捐機關之承辦業務時間可以扣除),以免逾期課予登記費罰鍰。 (每逾一個月課徵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3)印鑑證明核發日須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始為有效。 (4)若未檢附出賣人印鑑證明,出賣人亦得持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5)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須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稅費,查無欠稅始可辦理登記。 (2)雙方定約後請於一個月內辦理(稅捐機關之承辦業務時間可以扣除),以免逾期課予登記費罰鍰。 (每逾一個月課徵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3)印鑑證明核發日須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始為有效。 (4)若未檢附出賣人印鑑證明,出賣人亦得持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5)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須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稅費,查無欠稅始可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