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三類謄本於104年2月2日開始實施。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為便利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第三類謄本資格,本所提供審認表供民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