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
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
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
誠實申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
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5.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後,並未變動既有不動產買賣交易及登記程序,您只需配合地政士、房仲
業、代銷業進行確認相關身分資料、留存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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