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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自105年11月25日生效。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5-11-30 上午 12:00:00

依據內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 號令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內如下:
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