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 號令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內如下: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